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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缔约方式发展与民法典缔约制度完善

作者:罗昆 武汉大学 

第33980篇 《清华法学》 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8/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私法自治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摘要

缔约方式与合同形式实属两个不同范畴,应区分使用。除了要约承诺方式外,交易实践中至少还有合同书、集中竞价交叉要约、无需承诺的商业确认书、就同一交易反复订立数轮实质性内容相同的合同、预约—本约等缔约方式存在,且上述方式无法简单地为要约承诺方式所涵盖或解释。随着交通和通讯技术进步、交易实践发展,缔约方式已呈多样化和复杂化之势,我国以要约承诺为中心构建的合同订立制度除在具体缔约方式上存在种种不足外,在体系层面亦存在实质性缺陷。为此,我国民法典应在确立缔约方式自由的基础上,构建以合意为中心的合同订立制度,明确规定一般性、实质性的合意制度来统率各种缔约方式,并进一步完善各种具体缔约方式制度。

关键词

缔约方式;合同形式;方式自由;合意;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概念澄清与问题提出——从缔约方式与合同形式的区分说起
二、缔约方式的复杂多样化梳理
(一)合同书方式
(二)集中竞价交叉要约方式
(三)无需承诺的商业确认书方式
(四)就同一交易订立数轮实质性内容相同的合同方式——以“招拍挂”为例
(五)预约—本约方式
(六)事实行为方式与事实合同
(七)小结
三、我国缔约制度的主要缺陷剖析
(一)我国缔约制度在具体缔约方式层面的典型不足
(二)我国缔约制度在体系层面的实质缺陷
四、民法典中缔约制度的体系性重构
(一)确立缔约方式自由原则
(二)构建以合意为中心的合同订立制度
五、结语


(实习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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