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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现代监护理念下监护与行为能力关系的重构

作者: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第33993篇 《法学研究》 201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8/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监护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继续将监护理解为行为能力的补正工具,实行两者之间的全面“挂钩”。在行为能力采“三分法”的语境下,该“挂钩”关系使得我国监护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忽视被监护人意思自治、保护内容缺漏等问题,并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倡导平等、反对歧视、尊重残疾人意愿偏好的基本精神不合。监护与行为能力的“挂钩”成因在于对两者本质的混淆,同时两者在制度功能、适用对象和时间效力上的部分重合以及“监护”概念的歧义性都加剧了该“挂钩”现象。现代监护理念指引下的监护制度应兼顾被监护人的利益保护及其意思自治,未来立法应致力于实现监护与行为能力的有限“脱钩”:一是建立并完善独立的监护程序,使监护启动条件与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分离;二是建立包含自治型、协助型、替代型决策模式的多元监护体系,限缩法定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完善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 

关键词

监护;行为能力;成年监护;未成年监护;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彭诚信、李贝
一、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法中监护与行为能力“挂钩”的表现
(二)监护与行为能力“挂钩”的制度缺陷
(三)学界有关监护与行为能力关系的探讨
二、监护与行为能力“挂钩”之成因
(一)对于监护与行为能力本质的混淆 
(二)监护与行为能力在制度内容上的部分重合
(三)监护概念的歧义性
三、监护与行为能力“脱钩”之正当性
(一)监护理念的嬗变
(二)我国监护理念的应然定位
四、监护与行为能力有限“脱钩”的制度设计
(一)监护适用范围的扩大
(二)监护保护手段的多元化


(实习编辑: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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