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确立过程
(一)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并未坚持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害”的规定
(二)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增加了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害”的规定
(三)《民法通则》埋下了公平责任的种子
(四)《侵权责任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害责任”的确立
三、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体系定位
(一)比较法上对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的立法模式
(二)《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体系定位不是特殊公平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33条并非第24条的特殊情形
四、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理论构建
(一)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暂时“没有意识”和“失去控制”应当统一为“暂时失去控制时”
(三)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适用对象
(四)对“醉酒”和“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限制的质疑
五、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司法适用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的案件类型
(二)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三)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补充性
六、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立法建议
(实习编辑:胡丹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