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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品名称与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反思与重构——关于保护正当性和保护路径的实证分析

作者: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 

第34004篇 《现代法学》 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8/2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知识产权  #其他商业标记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内容摘要

当前司法中的主流观点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定位为因在作品中的知名所产生的权益,实质上被当作著作权的派生权益,并据此设定了保护条件。这种保护态度在正当性上存在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不能自洽和融贯。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即便具有知名度和潜在商业价值,并不当然成为受保护的现实法益。此类商品化权益应当源于原作品以外的商品化行为,且最终定位于商业标志性权益,按照商业标志性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不受著作权保护,又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通常属于不受保护的利益,应当归入公有领域。

关键词

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商业标志性权益

结构框架

一、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司法保护态度的演变
(一)由全面的否定保护到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二)商标授权确权中的商品化权益保护
(三)由个案裁判到一般规则: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四)保护态度在演变中的质变
二、关于保护正当性之主流观点的质疑
(一)先存的还是后生的在先权利
(二)对于“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正当性的主流认识
(三)“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不是著作权的延伸保护和衍生权利
(四)是否适合以劳动价值论和商业价值侵占论为正当化理由
(五)遏制混淆的正当性理由
(六)对于保护正当性主流观点的总体评价
三、“两类名称”商业标志性权益的定性与制度设计
(一)商品化行为(活动):保护的基础和桥梁
(二)纳入商业标志性权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三)纳入商业标志性权益的制度构造
四、结语


(实习编辑:许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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