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履行理论阐析
(二)履行中的给付行为
(三)给付行为与债务关系的链接
二、履行法定损害赔偿债务之给付行为
(一)回复原状
(二)以物偿债
三、善意取得之前提是处分行为
四、善意取得要件之满足
(一)受让人善意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依法办理登记或交付
(四)原因关系存在与原因行为有效
(实习编辑:廖涵)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之规范意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履行法定损害赔偿债务之给付行为如系无权处分他人物,在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对该物之所有权可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行为,与其履行或所涉及债务之类型无关。善意取得之规范意旨可适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助力法定债务目的之实现。
履行债务;给付行为;以物偿债;善意取得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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