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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

作者:龙俊 清华大学 

第34028篇 《法学杂志》 2019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19/8/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生效模式

内容摘要

从长远看,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于物的编成主义的不动产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于人的编成主义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并区分机动车、内河船舶与跨国列车、航空器、海船,分采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于各种现实考虑,没有完全采纳上述方案,但是由于登记对抗主义解释上的灵活性,未来仍然可以通过对第三人的范围做弹性解释,在最终结果上达到类似上述理想方案的效果。

关键词

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比较法上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成与发展
(一)法国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成
(二)日本法中对法国法中的登记对抗主义的继受与发展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登记对抗主义
三、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由来
四、理想中的物权变动模式设计方案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三)特殊动产
五、民法典草案中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与解释路径
(一)不动产
(二)动产与权利担保
(三)特殊动产


(实习编辑:王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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