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公司制度的风险性
(二)民法:以人为本的社会规范体系
(三)公司的风险性与民法的人本主义相冲突
二、泛民法化:公司法改革中的可能倾向
(一)《民法总则》出台后《公司法》的空洞化
(二)向民法靠拢——公司法空洞化的一种应对方式
(三)貌似合理实则偏差的改革思路
三、泛民法化思路的潜在风险
(一)相对的体系独立——世界范围内公司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民商共治”模式下的主要风险
四、体系独立思路下的公司法改革
(一)尊重公司法的体系化与完整性
(二)坚持风险固化与风险防范的基本立场
(三)凸显公司本质与公司特征
五、结语
(实习编辑:李丹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