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网络条款的缺陷
(二)学术研究的盲区
二、类型化的合理性基础
(一)决策面临高昂成本
(二)认知模型能降低决策成本
(三)类型化的本质是建立认知模型
三、类型化的适用思路
(一)理解类型化的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
(二)确定类型化的最优程度
(三)正视不当类型化的弊端
四、网络条款的解释论展开与新型竞争行为的评价
(一)网络条款的限缩性解释
(二)正确的类型化思维适用方法
五、结语
(实习编辑:杨润琦)
《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的网络条款旨在评价网络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但该条款在解释论上面临诸多困境,因此难堪重任。困境的根源在于方法论研究之欠缺,即立法者未曾反省类型化原理就盲目选择了案例群类型化的修法进路。类型化的合理性基础在于通过更精细的认知模型来降低决策成本,因此只有当建立精细认知模型的社会收益高于成本时,类型化方为恰当。网络条款并不满足该条件。我们应当对网络条款予以限缩解释,将其适用范围控制在文本无歧义的范围内。针对网络条款无法评价的网络竞争行为,首先应当对既有的成熟类型化条款予以功能主义解释;其次应在必要时审慎制定新类型化规则;最后可以承认适用一般条款评价少量行为的合理性。
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网络条款;类型化;认知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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