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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股债融合论:公司法贯通式改革的一个解释框架

作者:李安安 武汉大学 

第34060篇 《环球法律评论》 201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10/2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债权  #公司法  #股权

内容摘要

股权与债权的区分不仅划定了股票与债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边界,还构成了公司融资及治理结构的基础。然而,在金融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下,股权与债权的区分愈发困难,股债融合的趋势愈发明显,其具体样态主要包括夹层融资、类别股、分级基金、结构性资管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等。股债融合带来的一大挑战是传统意义上的股债区分的风险标准、控制标准、信义义务标准等不再行之有效,公司法事实上难以回应资本市场创新的制度需求。为了应对股债融合的冲击,我国未来的公司法改革,应充分考量公司法的发展性和变动性等特性,谋求公司法与实践发展之间的协调性与互动性,着力提升公司法回应企业融资创新的能力,以股债融合串联公司法制度规范,整体推进公司融资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并购制度之结构性改革。

关键词

股权;债权;股债融合;公司法改革

结构框架

一、股债融合现象的兴起及其问题面向
二、股债融合的样态提炼与规范表达
(一)夹层融资
(二)类别股
(三)分级基金
(四)结构化资管计划
(五)资产收益权产品
(六)股债融合的类型化审视
三、股债融合对公司法的挑战
(一)股债融合对风险标准的冲击
(二)股债融合对控制标准的冲击
(三)股债融合对信义义务标准的冲击
四、公司法如何回应股债融合的挑战
(一)公司法理念的根本转换
(二)公司法制度的贯通式改革


(实习编辑:李丹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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