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司法实践对保险利益的把握
(二)法院判决给理论带来的困惑
二、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一)判例之考察:由否定到承认
(二)其他相关判例所持的观点
(三)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利益的证成
三、股东是否有权保持保险金
(一)请求权基础的考察
(二)不当得利视角下的利益平衡
四、结语
(实习编辑:胡丹阳)
保险利益是近代保险法发展以来最突出的成就,在控制保险合同效力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其扩张亦会带来一些困境。由于认定保险利益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困难,在认定程序上多采用事后反推的方法,即非赌博、非不当得利就有保险利益。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对保险金就拥有确定的保持力。若因此造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可以在请求权基础上通盘考虑,从不当得利出发来调整利益失衡。
保险利益;公司;股东;不当得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