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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视野下“本人沉默视为同意”规则的再造

作者:冉克平 武汉大学 

第34131篇 《当代法学》 201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10/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代理权  #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

内容摘要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沉默视为同意”有三个意涵:“默示追认说”虽因《合同法》催告规则的完善而被废止,但“默示授权说”与“表见授权说”仍可证立。《民法总则》虽未沿袭该规则,但是“默示授权说”功能可被第140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所涵盖;“表见授权说”则可被纳入第172条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容忍型表见代理的正当性在于,因本人有意地以可归责方式创造(如交付公章给行为人)或维系(如纵容行为人多次重复交易)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本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人却不予否认。鉴于交易第三人对权利外观具有合理信赖,本人应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容忍型表见代理主要适用于商事交易。

关键词

本人沉默;默示追认;默示授权;容忍代理;表见代理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比较法上容忍代理及其适用
(一)容忍代理的性质之争:默示授权与表见授权
(二)容忍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小结
三、我国“本人沉默视为同意”规则的学说争议与判例分析
(一)“本人沉默视为追认说”及其废止
(二)“本人沉默视为默示授权说”及其适用限制
(三)“本人沉默视为表见授权说”的正当性分析
(四)容忍型表见代理的独立价值
四、我国“容忍型表见代理”的法教义学构造
(一)本人“明知”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二)本人有意地创造或维持了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而予以容忍
(三)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本人沉默所指涉的权利外观


(助理编辑: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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