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遗嘱的订立与形式
(一)遗嘱能力
(二)遗嘱附条件、附期限
(三)遗嘱的撤销
(四)遗嘱上注明“年、月、日”的效力
三、共同遗嘱
四、遗赠
(一)受益人身份区分标准的抛弃
(二)遗赠不具有物权效力
(三)附负担的遗赠
(四)受遗赠权的放弃
五、后位继承
六、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
(二)扶养协议的主体
七、特留份与必留份
八、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增设遗产清算程序的规则
(二)遗产债务的种类与清偿顺序
九、继承回复请求权
(助理编辑:张文)
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其所发挥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我国社会情况的巨大变迁,《继承法》中的诸多规定已不敷使用,亟待修正,而此次民法典编纂恰好为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了契机。在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既要把握住继承编与民法典其他各编之间的关系,尤其是遗嘱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也要在司法裁判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继承编的相关规则,弥补法律漏洞,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进而实现对继承事件中各方主体利益的最佳保护。
继承法;继承编;民法典编纂;立法建议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