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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企业存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规范建构

作者:陈本寒 武汉大学 

第34209篇 《政治与法律》 2019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19/10/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示公信原则  #交付  #动产质权

内容摘要

金融创新所催生的存货动态质押是“治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之痼疾的一剂良药,法律滞后与裁判分歧则严重延缓其药效的发挥。交易实践中所存在的现实交付型、指示交付型和共同占有型三种动态质押类型,其均非以占有改定方式而设定,且约定最低价值或数量限额控制,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和公示原则要求,应承认其物权效力。在公示方法上,应当摒弃“控制说”和“登记说”的观念,回归“交付说”的立场,统一共同占有应视为新类型的观念交付方式,同时还应背书仓单并交付于质权人,没有仓单的应制作质物清单。动态质押中监管人应介于仓储保管人和受托人之间,承担审查、保管和监管义务。监管人责任应根据其违反义务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归纳,责任大小应根据其监管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来确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物权客体特定;交付;统一共同占有;监管人

结构框架

一、 存货动态质押的类型及效力认定
(一)存货动态质押的交易结构与类型化
(二)存货动态质的效力之争
二、存货动态质押公示方法的学说梳理与检讨
(一)“控制说”——被错用的公示方法
(二)“登记说”——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三)“交付说”的回归与认定
三、监管人法律地位与责任之认定
(一)监管人的角色定位——介于仓储人、保管人与受托人之间
(二)监管人责任类型化及其认定
四、结论


(助理编辑:胡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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