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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冉克平 武汉大学 

第34277篇 《江汉论坛》 2018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19/11/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夫妻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摘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与基本部分,是引起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原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取决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目的可以概括为“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为满足该目的的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对婚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分期付款的交易以及夫妻分居期间的交易,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存在差异,但是依据行为人的外观表象,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该行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适当性;表见代理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范价值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及其限制
四、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
五、结论

  
(助理编辑: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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