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合同有效但构成履行不能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行政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理论背景
(一)行政规章干预商事活动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二)私人自治边界的一般规范表达
三、《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的适用问题分析
(一)对“强制性规定”条款的多维分析
(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与“强制性规定”条款的适用关系之争
(三)借助综合认定缓和“强制性规定”条款的僵化
(四)行政规章之规范意义的确立与限定
四、行政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可行通道
(一)理想化模式构建:社会公共利益“一元论”
(二)现实的通道选择:“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路径
五、结语
(助理编辑:许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