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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从风险规避到实质保护——目的论视角下对自我交易规则的重新建构

作者:于程远 中国政法大学 

第34301篇 《政法论坛》 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1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实质正义  #本人的追认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内容摘要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被代理人也可提前对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进行许可。否定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其目的归根结底在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若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则无需被代理人许可亦得生效。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规则不仅适用于委托代理,还适用于法定代理。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撤销权模式与我国既有法律规范体系存在冲突,我国宜采纳效力待定模式。

关键词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自我交易;利益冲突;效力待定

结构框架

一、中国法上对自我交易认识的分歧
(一)在“如何禁止”问题上的分歧
(二)在“为何禁止”问题上的分歧
二、比较法上以“利益冲突”为核心的自我交易规则
(一)德国法的效力待定模式
(二)欧盟法的撤销权模式
三、我国法律制度下以“被代理人保护”为核心的自我交易规则
(一)对自我交易行为的禁止
(二)自我交易禁止规则的例外及其扩张


(实习编辑:朱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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