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前拉伦茨时代:对法条的限制
(二)拉伦茨时代相关实践与理论的背离
二、目的性限缩的正当性探源
(一)目的性限缩是对法条语义核心的突破
(二)目的性限缩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成文法的二元效力结构
三、成文法二元效力结构对“动因限缩”的排斥
(一)外部证明过程中对动因的吸纳
(二)动因与“目的”之辨
(三)我国司法实践混淆目的性限缩之目的与动因的典型误用
四、目的性限缩适用标准的再构造
(一)对目的性限缩概念的再定义
(二)对目的性限缩的基础模板
五、结语
(实习编辑:朱雅文)
目的性限缩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成文法的二元效力结构,具体表现为法条文义虽然总是首先发生效力,但是需要法的意义与目的即法律规则的支撑。法条文义是对法律规则的表达,目的性限缩仅在法条文义表达偏离法条意图传达的法律规则时起到修正作用,以恢复二元效力结构的平衡,而非修改法律规则本身。对民法多元价值的考量可能构成目的性限缩的动机,却不能取代法律规则而成为目的性限缩的“目的”本身。
法条目的;目的性限缩;法律漏洞;法律续造;文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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