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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作者:冉克平 武汉大学 

第34324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9/11/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不动产登记  #抵押合同  #违约责任

内容摘要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无效转换;违约责任;连带保证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之间的关系图景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同一主义原则”关系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之间的“区分原则”
(三)以“区分原则”为基础的非典型担保辨析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转换与补充性解释之路径分析
(一)抵押合同转换为连带保证的学理基础
(二)比较法上“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及其适用条件
(三)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转换连带保证之批判
(四)未登记抵押合同补充性解释分析
四、不动产抵押合同救济的路径分析 
(一)强制实际履行与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
(二)解除不动产抵押合同
(三)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四)抵押人违约时的责任形式:连带之债抑或不真正连带之债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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