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合同法》确认实际履行是首要的任意性救济方式
(二)司法实践贯彻“实际履行”为首要的任意性救济方式
(三)学界认同实际履行为首要的救济方式
二、效率违约理论的效率悖论
(一)波斯纳所举案例的场景在市场语境下不具有典型性
(二)实现效率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三)制裁优势谈判能力而降低效率
(四)效率违约理论还会遭遇诸多信息难题,会降低效率
(五)效率违约理论也忽视了因违约必然会增加的新的交易成本
三、效率违约理论损害合同法的多元价值
(一)违反了合同法的道德价值
(二)曲解了商事缔约的现实与实践
(三)泛商品化
(四)错误解读了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自治性安排的意义
四、效率违约理论与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效率违约理论下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二)效率违约理论下裁判的“社会效果”背后的理念及其评判
五、结论
(实习编辑:朱鸿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