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信息媒介侵扰类安宁权纠纷案件显著多于传统的住宅安宁侵扰类案件
(二)民事司法在治理信息媒介侵扰中的介入力量较为有限
(三)当事人安宁权利意识及相应的维权习惯已有相当程度的启蒙和积淀
(四)当事人安宁权保护诉求在部分裁判中的满足度有待提高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安宁权保护规则的发展
(一)对安宁权概念及其损害救济特点的司法阐释
(二)将安宁权主要用作抵御组织经营行为对个体侵害的“武器”
三、安宁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破解
(一)进一步明确安宁权的人格权属性及其救济手段
(二)将“安宁权纠纷”列为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
(三)加大安宁权纠纷案件裁判说理的力度
(四)确立受害方安宁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机制
(五)恰当配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安宁权诉求方的证明责任
(实习编辑:陈依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