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词句文义优先
(二)文义解释的限度
二、实质标准
(一)利益标准
(二)履行顺位标准
(三)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条件
(四)履行债务的确定性
三、存疑推定为保证
(一)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规则之司法确立
(二)存疑推定为债务加入规则之质疑
(三)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之证立
(四)区分民事和商事?
结论
(实习编辑:陈猛)
在个案中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保证抑或债务加入,原则上应依“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明确措辞进行相应的定性,除非存在承诺内容与措辞矛盾、措辞具有多义或歧义性等足以支持偏离文义进行解释的特别情事。在文义解释无果之情形,履行顺位之约定可以排除债务加入,不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可以排除保证,第三人自身对债务履行是否具有直接和实际的经济利益、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否具有确定性均不足以完全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此时宜就个案全部情事进行综合判断。为增强法律适用的便利性和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同时避免具有保护保证人作用的保证法律规范被规避,加强对单方承诺负担义务之第三人的保护,于存疑之际宜推定为保证,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债务加入推定规则缺乏正当性。
债务加入;保证;利益标准;履行顺位;推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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