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源起与蔓延:问题的提出
二、直面与挑战: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法律困境
(一)提示词的非人为编辑性阻抑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二)客观中立性拒斥搜索引擎公司作为侵权主体的可能性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下拉提示词侵权主体相互排斥
(四)搜索引擎公司作为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缺位
三、出路与反思: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学理争锋
(一)工具控制论
(二)假设裁判员模式
(三)舆论特权保护主义
(四)信息提供者主责主义
四、突破与创新: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机制构建
(一)创设以审查义务为补充的“工具控制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机制
(二)构建搜索引擎公司与网络搜索用户共同侵权认定机制
(三)设置特殊信息发布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体系
(四)应用“理性人”标准对搜索引擎公司过错进行认定
(实习编辑:陈依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