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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下拉提示词为视角

作者:杨显滨 华东政法大学 

第34410篇 《学习与实践》 2019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0/1/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互联网  #算法

内容摘要

随着网络的普及,搜索引擎作为获知信息的工具日趋流行。但搜索引擎公司算法展现给网络搜索用户的不实下拉提示词所引发的侵权事件频发,关于搜索引擎公司是否是侵权责任主体,学界至今仍无定论。基于现有理论与实践,我国应当创设以审查义务为补充的“工具控制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机制,构建搜索引擎公司与网络搜索用户共同侵权认定机制,设置特殊信息发布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体系,应用“理性人”标准对搜索引擎公司过错进行认定,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力争实现搜索引擎公司、受害人和网络搜索用户之间的利益衡平。

关键词

下拉提示词;侵权责任主体;“工具控制论”;共同侵权;“理性人”标准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杨显滨 郭红伟)
一、源起与蔓延:问题的提出
二、直面与挑战: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法律困境
(一)提示词的非人为编辑性阻抑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二)客观中立性拒斥搜索引擎公司作为侵权主体的可能性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下拉提示词侵权主体相互排斥
(四)搜索引擎公司作为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缺位
三、出路与反思: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学理争锋
(一)工具控制论
(二)假设裁判员模式
(三)舆论特权保护主义
(四)信息提供者主责主义
四、突破与创新: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机制构建
(一)创设以审查义务为补充的“工具控制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机制
(二)构建搜索引擎公司与网络搜索用户共同侵权认定机制
(三)设置特殊信息发布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体系
(四)应用“理性人”标准对搜索引擎公司过错进行认定


(实习编辑:陈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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