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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

作者:陈吉栋 上海大学 

第34411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0/1/1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主体  #法教义学  #人工智能

内容摘要

机器人及更广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在现行法上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但民法主体呈现扩张的趋势,赋予机器人主体地位在法律技术上并无障碍。域外法对于机器人主体资格的讨论存在客体说与主体说两种观点。客体说中存在产品责任说和类推适用动物说等不同路径,而主体说中亦有代理说和电子人格说等不同论证方法。但客体说无法应对机器人的迅猛发展及智能化趋势;而主体说没有顾及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的现实。在现阶段,我国对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讨论应以实定法解释论为基础,在坚持人工智能为客体的原则下,运用拟制的法律技术,将特定情形下的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主体,从而为应对、引领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奠定法律主体基础。

关键词

机器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电子人格;拟制

结构框架

一、机器人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
(一)机器人的发展现状及挑战
(二)机器人发展带来挑战的具体表现
二、“没有脸庞”的权利主体:民法主体的扩张趋势
(一)差序结构下的主体制度
(二)主体的全面保护及其挑战
三、机器人人格的最新讨论及评析
(一)客体说
(二)主体说
四、我国对机器人法律地位的应然态度:法释义学阐释
(一)现有观点评析
(二)释义学路径及开放体系的提出:“拟制”技术的运用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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