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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保险法》对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

作者:潘红艳 吉林大学 

第34420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1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基本原则  #无效法律行为  #商业保险

内容摘要

我国《保险法》中缺少投保群体利益概念,不利于对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在《保险法》中明确投保群体利益概念,建构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从保护投保群体利益出发,可以得出侵害投保群体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无效的结论。从保护投保群体利益出发,《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关于无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定、关于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关于投保人故意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的法律后果规定,得以被重新检视。 

关键词

公共利益;投保群体;投保群体利益;保险合同

结构框架

一、保护投保群体利益无法依赖针对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
二、投保群体利益的概念及其价值
(一)投保群体利益的概念
(二)投保群体利益概念的价值
三、《保险法》保护投保群体利益的制度体系
四、《保险法》保护投保群体利益的主要立足点
(一)以利益均衡作为保护投保群体利益的目标
(二)以公平作为保护投保群体利益的价值导向
(三)侵害投保群体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无效
五、从保护投保群体利益出发检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一)对《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的检视
(二)对《保险法》关于无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定的检视
(三)对《保险法》关于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的检视
(四)对《保险法》关于投保人故意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规定的检视


(实习编辑:吴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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