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赃款收缴的法律基础
(一)基本情况
(二)收缴的范围及其限制
三、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以赃款流转中的三角关系为例
(一)诈骗人亲自接受赃款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诈骗人操控第三人代收赃款
(实习编辑:朱鸿嘉)
德国在2017年对犯罪所得之收缴与退还作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国家收缴与受害人补偿的双层机制。对受害人的补偿,通过赃物退还来实现。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与退还原则上适用上述一般规则。赃款流转涉及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国家不得再向第三人收缴,受害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第三人无法律上原因收受赃款,应依不当得利规则向受害人返还;明知赃款而收受的,构成洗钱罪,收受人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所称之保护规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诈骗罪;洗钱罪;侵权;不当得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