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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德国法上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和受害人的民事救济

作者:王立栋 吉林大学 

第34466篇 《东方法学》 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  #获利返还

内容摘要

德国在2017年对犯罪所得之收缴与退还作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国家收缴与受害人补偿的双层机制。对受害人的补偿,通过赃物退还来实现。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与退还原则上适用上述一般规则。赃款流转涉及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已经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国家不得再向第三人收缴,受害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第三人无法律上原因收受赃款,应依不当得利规则向受害人返还;明知赃款而收受的,构成洗钱罪,收受人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所称之保护规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诈骗罪;洗钱罪;侵权;不当得利

结构框架

一、引论
二、赃款收缴的法律基础
(一)基本情况
(二)收缴的范围及其限制
三、受害人的民事救济:以赃款流转中的三角关系为例
(一)诈骗人亲自接受赃款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诈骗人操控第三人代收赃款


(实习编辑:朱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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