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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

作者: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 

第34516篇 《知识产权》 2019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20/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知识产权  #著作权  #人工智能

内容摘要

法律不能领先于社会现实,以猜想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过于琐碎的规则设计,没有太大价值。技术有变,法理有常。要评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现行制度蕴含的回应能力。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反映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在方法上存在缺陷。与想象性规则设计相比,对讨论方法本身的先行批判、对现有制度回应新技术之潜力的发掘,更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主体;创造;人工智能

结构框架

一、主体的法律意义
二、创造的来源论与结果论
三、知识产权统合的逻辑基础
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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