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服务合同典型化的必要性
(一)民法典规定服务合同是发挥典型合同功能的内在要求
(二)服务合同具备典型合同所要求的普遍性和社会经济重要性
(三)现有合同类型无法满足服务交易和合同纠纷裁判的需要
(四)《合同法》第124 条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无名合同规则不足以应对类型繁多的服务类合同
(五)需要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则
三、服务合同典型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各国各地区在民法典中规定服务合同的先例可资借鉴
(二)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和进步也足以设计出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则体系
(三)司法实践的发展为服务合同规则的设计积累了丰富的案例
(四)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抽象出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则
四、服务合同典型化的路径和基本制度框架
(一)服务合同典型化中的“中服务主义”立法模式
(二)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基本框架
(实习编辑:肖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