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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为典型合同之服务合同的未来——再论服务合同典型化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周江洪 浙江大学 

第34522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1/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  #民法典编纂  #合同编

内容摘要

典型合同的取舍标准,不仅在于该类合同的社会经济重要程度,还在于其区别于其他典型合同的异质性。现有合同法规则及典型合同类型不能有效适用于服务合同,我国民法典有必要将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裁判实践的丰富性、比较法上的先例以及合同立法技术的发展,使得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设计也具有可行性。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以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统领各类具体服务类合同的立法模式。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可以以服务提供人和服务受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来构建规则。

关键词

民法典;服务合同;必要性;可行性;典型合同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典型合同的意义及其取舍标准
二、服务合同典型化的必要性
(一)民法典规定服务合同是发挥典型合同功能的内在要求
(二)服务合同具备典型合同所要求的普遍性和社会经济重要性
(三)现有合同类型无法满足服务交易和合同纠纷裁判的需要
(四)《合同法》第124 条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无名合同规则不足以应对类型繁多的服务类合同
(五)需要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则
三、服务合同典型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各国各地区在民法典中规定服务合同的先例可资借鉴
(二)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和进步也足以设计出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则体系
(三)司法实践的发展为服务合同规则的设计积累了丰富的案例
(四)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抽象出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则
四、服务合同典型化的路径和基本制度框架
(一)服务合同典型化中的“中服务主义”立法模式
(二)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基本框架


(实习编辑: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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