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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身份关系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参照适用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4543篇 《法学家》 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2/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婚姻家庭继承  #夫妻的人身关系  #夫妻的财产关系  #合同编

内容摘要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存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是身份法律行为及相应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所展现出的身份共同体特点,也是“参照适用”时对被引用法条限制或者修正变通的判断标准和解释依归。“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具体包括鼓励缔结婚姻、维护夫妻等身份关系和谐安定、实现夫妻乃至家庭共同利益、养老育幼、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等价值追求。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身份关系协议、区分同一类型身份关系协议中不同内容约款、区分身份关系协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分别讨论“参照适用”的空间。不能脱离身份关系协议的“整体”来看待忠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中的所谓“赠与条款”这个“部分”,身份关系协议原则上应该作为一个整体,且形成继续性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

身份关系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

结构框架

一、身份关系协议向财产法的“回归”
二、身份关系协议“回归”合同法的规范变迁与参照适用技术
三、离婚协议参照适用 《合同法》的可能空间
(一)离婚协议的生效与效力瑕疵
(二)对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定主义调整
四、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能参照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
五、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有些忠诚协议构成附生效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合同法的“参照适用”
(三)夫妻财产约定对民法总则的“补充适用”
六、继承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对合同法的参照适用
结语


(实习编辑: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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