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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存货质押设立的法理

作者:常鹏翱 北京大学 

第34552篇 《中外法学》 201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0/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  #质权  #存货动态质押

内容摘要

存货质押有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之分,它们的标的物都是动产,符合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要求,而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存在根本差异,故存货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应适用动产质押的设立规范。在通常情况下,存货质押的设立,当事人要么应完成占有改定之外的交付形态,要么应实现共同占有,这是其必备的公示要件。在质押监管时,根据不同情形,监管人应取得质物的直接占有,或与出质人共同占有质物,无论如何,出质人不能独力控制质物。存货质押的设立不限制出质人的处分权,出质人能把同一质物再出质给其他债权人,从而形成先后顺位的质权,后顺位质押的设立同样适用上述标准。

关键词

存货质押;动态质押;质押监管;交付;共同占有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存货质押属于动产质押
(一)静态质押的定位分析
(二)动态质押的定位分析
三、存贷质押设立的公示方式
(一)公示方式包括共同占有
(二)登记不是公示方式
四、质押监管模式下存货质押的设立
(一)质权人和监管人之间是否有媒介关系
(二)存货质押设立的具体判断
五、后顺位存货质押的设立
(一)出质人再设质权的处分权未受限
(二)后顺位存货质押的设立
(三)先后顺位存货质押的形态
六、结论


(实习编辑:陆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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