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三权分置”的政策过程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法律化
三、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的规范设置及其特殊意义
四、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规范的体系效应
(一)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规范的关联效应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体系效应:点石成金与制度接引
(三)对《宪法》规定的体系效应:宪法决策具体化与物权赋权立约
五、结语:正确把握“三权分置”多层架构规定的体系设置和适用
(实习编辑:陆晨燕)
我国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物权编,对于刚刚通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而确立的“三权分置”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制度以有选择的方式进行了重述规范。这就产生了一个规范法学上的难题:民法典物权编关于“三权分置”的这些规范,从制度体系上来说居于何种地位?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具有何种适用效力呢?本文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三权分置”规范,具有置身“物权具体规定+物权宣示表达”的多层架构的设计特点。民法典物权编的“三权分置”规范,作为基本法律层面的物权宣示规范,存在很大的不完整性,本身只是“三权分置”完整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它本质上应当认识为“三权分置”多层次法律架构中的一种关联规范,处于承上启下的体系位置,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体现为体系开放和上下贯通的要求。一头,连接宪法基本体制规定,成为一种宪法决策的基本法律化的表达,体现了改革入法的高位阶,同时赋予其民法物权的地位;但是另一头,又在具体制度上连接《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一原本处于下位的法律,使后者关于“三权分置”的具体规范得到基本物权的位阶提升并且得以一体化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基本法律层面;多层架构;关联规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