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短视频产业的著作权问题与传播者的注意义务
(一)把提供用户指引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的法定义务
(二)把内容识别技术的采用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的法定义务
(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短视频传播平台的审查义务,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三、短视频保护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定
四、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短视频产业的兴起并未给著作权理论或制度带来根本性的冲击。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制度缺陷,而是权利保护在操作层面的难度。根据产业现状合理设置短视频传播企业的注意义务,遵循著作权原理认定作品独创性、消除“视听作品需有较高独创性”的误解是解决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两个重点。
短视频;著作权;独创性;注意义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