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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浮动抵押逸出担保物权体系的理论证成

作者: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 

第34580篇 《现代法学》 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

内容摘要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关键词

浮动抵押;担保物权;民法典体系;优先权

结构框架

一、反躬自问:浮动抵押的独特品格
(一)对浮动抵押伪特征的驳斥
(二)对浮动抵押真品性的揭示
二、貌合神离: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之背离
(一)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立法目的相错
(二)浮动抵押与物权特定原则相异
(三)浮动抵押与公示公信原则相悖
三、端本正源:浮动抵押法律效力的理论突围
(一)对浮动抵押财产部分继受人享有对抗权
(二)对债务人之浮动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弃旧图新:浮动抵押逸出担保物权体系的立法思路
(一)将浮动抵押置于担保物权章节有悖民法典形式理性
(二)浮动抵押宜嵌入合同编
(三)浮动抵押宜更名为浮动担保
五、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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