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居住权的司法状况
(二)居住权纠纷的各种救济途径之利弊
二、居住权的适用领域扩张及其功能嬗变
(一)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型居住权
(二)促进物尽其用和意思自治的投资性与消费性居住权
三、居住权的立法重构及其体系协调
(一)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的一般性规范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居住权的特殊性与补充性规范
(三)民法典继承编居住权的特殊性与补充性规范
四、结语
(实习编辑:吴泽玲)
我国居住权的民事立法迄今尚付阙如,但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案例层出不穷而其法理多有抵牾,主要表现为借助公序良俗原则保护居住权、在物权或债权意义上保护居住权、将居住权作为执行异议依据或恶意认定标准等五种案型,由此陷入司法裁判困境。在法教义学的类型上,居住权依其不同适用领域可区分为家庭保障性居住权、社会保障性居住权、投资性居住权以及消费性居住权等四个类型。故而,我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司法支撑,但亟须摆脱居住权过于绝对化的人役权传统定位,转而全面承认其用益物权属性,采取“三编协同”模式,藉此彰显居住权立法的功能嬗变与体系协调。
民法典;居住权;人役权;用益物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