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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私法规范路径

作者:刘竞元 华东政法大学 

第34586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0/3/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财产权  #成员权  #集体所有权

内容摘要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成员资格的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界定谁是集体资产的实际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员资格应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意思自治、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界定的依据。从私法规范的路径分析,成员资格是农民让渡财产权于集体获得的身份或地位,是农民财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转化形态。依据现代产权理论,成员即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和积累有贡献者或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者。因此,是否享有集体“资产份额”是成员资格得丧变更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依据。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产份额;户籍;社会保障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一)成员资格是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前提
(二)成员资格应“剥茧抽丝”标准法定
(三)成员资格界定中公法思维与私法规范的博弈
二、成员资格来源正当性的私法规范分析
(一)成员资格界定的逻辑起点:集体成员主体身份的还原
(二)成员资格界定的核心要素: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还原
(三)成员集体私法属性的回归与集体成员地位的强化
三、成员资格的取得与规范路径:财产权转化角度的分析
(一)成员资格的原始取得:历史阶段中的还原
(二)成员资格的申请取得:以意思自治为核心
四、成员资格丧失的依据与价值判断
(一)国家社会保障责任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博弈
(二)户籍的评判价值
(三)有偿退出的路径分析
五、结语


(实习编辑:吴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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