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通知-移除”规则的含义
(二)“反通知-恢复”规则
(三)美国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二、“通知-移除”规则在中国的移植与扩张适用
(一)移植引入阶段
(二)改造与扩张适用阶段
三、“通知”与“移除”在法律上的应然意义
四、免责规则模式与归责规则模式的差异及影响
五、“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在版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
(二)在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适用
(三)转通知义务是否适用于搜索服务提供者
六、规则再造的设想
(实习编辑:吴泽玲)
通知-移除规则应当被塑造为免责规则而非归责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将涉嫌侵权的信息移除,则应被免除赔偿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判断后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拒绝移除,即使事后证明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并非当然地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进行具体的判断。为了维持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的用户之间利益平衡,建议将“通知-移除”的流程修改为: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被指控用户发出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并处理。
通知—移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侵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