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形式主义路径:没有结局的“千日之战”
(二)向功能主义转型:有益尝试方兴未艾
二、知假买假者法律地位的再认识:由《消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出发
(一)威慑与制裁——《消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
(二)制度功能的真正“执行者”
三、评价标准的再构建:以威慑与制裁为中心
(一)基于威慑功能的评价标准
(二)基于裁判功能的评价标准构建
四、欺诈行为的类型化:评价标准的具体应用
(一)“欺诈行为”的外延与类型化
(二)强威慑强制裁型——以“假冒伪劣”为例
(三)强威慑弱制裁型——以“不实陈述”为例
(四)弱威慑弱制裁型——以“不规范的标识说明”为例
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