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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假买假”:基于功能主义的评价标准与实践应用

作者:葛江虬 复旦大学 

第34607篇 《法学家》 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3/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内容摘要

关于“‘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大部分既有研究属于形式主义争论,在说服力、精确度、合理性三方面存在不足,故应转向功能主义,重构评价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为威慑与制裁。由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证结果可发现,知假买假者是上述两项功能的主要执行者。然而,他们的主张不应在所有场合都获得支持。基于威慑功能,应以知假买假能否帮助提升“被追责率”为判断标准,考察欺诈行为的隐秘程度与消费者相对于维权收益的维权成本;基于制裁功能,应以知假买假打击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较大负外部性为评价标准,考察欺诈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可能性及程度,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将上述标准应用于实践,可将作为知假买假对象的欺诈行为区分为“强威慑强制裁”“强威慑弱制裁”“弱威慑弱制裁”三种类型,并予以区别对待,从而得出更妥当的处理结论。

关键词

知假买假;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

结构框架

一、问题与方法:从形式主义到功能主义
(一)形式主义路径:没有结局的“千日之战”
(二)向功能主义转型:有益尝试方兴未艾
二、知假买假者法律地位的再认识:由《消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出发
(一)威慑与制裁——《消法》第55条第1款的制度功能
(二)制度功能的真正“执行者”
三、评价标准的再构建:以威慑与制裁为中心
(一)基于威慑功能的评价标准
(二)基于裁判功能的评价标准构建
四、欺诈行为的类型化:评价标准的具体应用
(一)“欺诈行为”的外延与类型化
(二)强威慑强制裁型——以“假冒伪劣”为例
(三)强威慑弱制裁型——以“不实陈述”为例
(四)弱威慑弱制裁型——以“不规范的标识说明”为例
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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