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既有主要观点的梳理与分析
(二)物权说的优势
(三)物权说理论障碍之克服
(四)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建议
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及担保是否须经承包方同意
(一)是否须经承包方同意取决于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二)可能的担忧及解决
(三)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建议
三、土地经营权的担保方式
(一)不动产抵押与权利质押在融资功能上的差异
(二)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设立不动产抵押权
(三)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建议
四、结语
(助理编辑:吴泽玲)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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