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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完善

作者:于飞 中国政法大学 

第34630篇 《法学杂志》 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4/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

内容摘要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关键词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结构框架

一、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一)既有主要观点的梳理与分析
(二)物权说的优势
(三)物权说理论障碍之克服
(四)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建议
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及担保是否须经承包方同意
(一)是否须经承包方同意取决于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二)可能的担忧及解决
(三)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建议
三、土地经营权的担保方式
(一)不动产抵押与权利质押在融资功能上的差异
(二)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设立不动产抵押权
(三)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建议
四、结语


(助理编辑:吴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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