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微信小程序案”:限缩解释法律与新类型网络服务适用除外
(二)“阿里云案”裁判的灵活解释适用路径
(三)两个案件提出的问题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由来和发展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缘起、定位和精神
(二)《条例》对于“通知删除”的初始规定
(三)《侵权责任法》第36 条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扩展
(四)《电子商务法》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再发展
(五)自我救济的定位:“通知删除”与“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之比较
三、“通知删除”规则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
(一)“通知删除”和“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的适用关系
(二)新类型网络服务法律适用例外及限缩解释法律的慎用
(三)现有规则开放性解释适用的常态性
(四)自我救济中的“必要措施”与裁判救济中的停止侵权方式之差异
结语
(助理编辑:肖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