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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标财产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化解

作者:吕炳斌 南京大学 

第34751篇 《法学评论(双月刊)》 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4/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知识产权  #商标权  #商标权的概念

内容摘要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关键词

商标财产化;商标权理论;绝对权认知结构;负面效应;商标权限制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困惑
(一)自然权力理论
(二)商誉论
(三)广告功能保护论
(四)查找成本理论
(五)小结
三、商标财产化的负面效应
(一)根源:绝对权理念
(二)绝对权救济模式之无限制适用
(三)商标权的扩张:“财产论”不断挤压“混淆论”
四、走出商标财产化的误区
(一)不受绝对权理念之拘束
(二)停止侵害的绝对权救济之限制
(三)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
(四)“商标性使用”对商标财产权的限制和约束
五、结语


(助理编辑:朱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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