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缘起
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与变更权之辨
(一)可撤销合同变更权中的“变更”
(二)可撤销合同中变更权与撤销权的实质区别
三、民法典合同编有限保留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价值
(一)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二)符合平等原则
(三)体现鼓励交易原则
(四)缓和撤销权的僵化后果
(五)具有司法适用空间
四、有限保留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可行性
(一)解释论路径下有限保留可撤销合同变更权
(二)立法论路径下有限保留可撤销合同变更权
五、民法典合同编有限保留可撤销合同之变更权的具体方式
(一)限制规则:利益衡量
(二)限制内容:并非所有合同类型都可被赋予变更权
(助理编辑:肖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