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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他物权设立合同之性质及特殊性问题研究

作者:章正璋 苏州大学 

第34760篇 《学术界》 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6/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  #债权  #合同的效力

内容摘要

设权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债法合同,具备债法合同的全部要素。设权合同为有名合同,且多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物权法》等对设权合同具有适用效力。《物权法》第15条所确立的分离原则对于设权合同具有直接适用之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亦应类推适用于设权合同。在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对于债权意思和物权变动分别把握无疑具有较多的、较好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能也不应该再以物权是否能够依约设立或者依约移转作为判断设权合同是否有效之依据。学界以及实务部门对于在买卖合同中适用分离原则处理债法效力和物权变动业已达成共识,相信亦能够接受分离原则在设权合同中之运用。

关键词

设权合同;给付允诺;债法合同;分离原则

结构框架

一、引文
二、设权合同之性质
三、设权合同之特殊性
四、结论


(助理编辑: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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