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设权合同之性质
三、设权合同之特殊性
四、结论
(助理编辑:肖婕)
设权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债法合同,具备债法合同的全部要素。设权合同为有名合同,且多为要式合同。《合同法》《物权法》等对设权合同具有适用效力。《物权法》第15条所确立的分离原则对于设权合同具有直接适用之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亦应类推适用于设权合同。在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对于债权意思和物权变动分别把握无疑具有较多的、较好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能也不应该再以物权是否能够依约设立或者依约移转作为判断设权合同是否有效之依据。学界以及实务部门对于在买卖合同中适用分离原则处理债法效力和物权变动业已达成共识,相信亦能够接受分离原则在设权合同中之运用。
设权合同;给付允诺;债法合同;分离原则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