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公私法权利的关联
(二)人格权法中的民商关系
(三)人格权法中的财产关系
二、一部 “权利法”
(一)人格权编的权利法属性
(二)法定主义与开放的权利体系
三、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价值
(一)独立成编的教义学基础
(二)新型的绝对权保护方式
四、面向解释论的未来
(一)裁判导向的规范设计
(二)法律的续造
五、结语
(责任编辑:陈猛)
除去民法学界既往力主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所阐发的各种理由和意义,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体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价值也同样不容忽略。在将来的民法施行当中,既要处理好民法人格权规范与宪法(基本权利)、行政法等公法之间,以及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临近部门法之间的外部关系,也要认真对待其与民法典各个分编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一部权利法,人格权编体现了权利法定主义与开放的权利体系的有机统一,其创立的人格权请求权类型不仅奠定了独立成编的教义学基础,更以其新型的绝对权保护方式独树一帜。人格权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动的权利,未来应当更加注重并积极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法解释体系,以此更好地辅助立法运行。
人格权编;民法体系化;人格权请求权;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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