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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对低龄骑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作者:李磊 清华大学 

第34879篇 《东方法学》 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6/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

共享单车公司作为营利性经营主体,对低龄骑行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理论依据是危险开启说及报偿理论。共享单车用户使用注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亦不能排除该义务。该义务包括对低龄骑行人警示、阻断义务及充足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共享单车公司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无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间接责任,有第三侵权人介入时则应先根据直接侵权人与受害人过错大小按比例划分各方相应的赔偿责任,再由共享单车公司承担受害人部分的赔偿。

关键词

共享单车;低龄骑行人;安全注意义务;赔偿责任

结构框架

一、共享单车公司对低龄骑行人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
(一)共享单车企业是骑行风险的开启者,亦应成为制止风险的义务人
(二)共享单车企业通过骑行获得利益,亦应承担制止危险的义务
(三)共享单车公司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可以降低全社会事故的防免成本
(四)用户安装App时同意“低龄人禁骑条款”不具有免除共享单车公司注意义务的效力
二、共享单车公司对低龄骑行人安全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对低龄骑行人的特别安全警示义务
(二)针对低龄骑行人的及时阻断危险义务
(三)充足配置人员的义务
三、共享单车企业违反对低龄骑行人安全注意义务之责任构成
(一)归责原则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
结语


(实习编辑:朱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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