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

作者: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 

第34892篇 《出版发行研究》 201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0/6/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著作权  #著作权的对象  #作品的概念

内容摘要

短视频产业的兴起并未给著作权理论或制度带来根本性的冲击。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制度缺陷,而是权利保护在操作层面的难度。根据产业现状合理设置短视频传播企业的注意义务,遵循著作权原理认定作品独创性、消除“视听作品需有较高独创性”的误解是解决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两个重点。

关键词

短视频;著作权;独创性;注意义务

结构框架

一、 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根源
二、 短视频产业的著作权问题与传播者的注意义务
(一) 把提供用户指引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的法定义务
(二) 把内容识别技术的采用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的法定义务
(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短视频传播平台的审查义务,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三、 短视频保护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定
四、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