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 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根源
二、 短视频产业的著作权问题与传播者的注意义务
(一) 把提供用户指引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的法定义务
(二) 把内容识别技术的采用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的法定义务
(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短视频传播平台的审查义务,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三、 短视频保护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定
四、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二、 短视频产业的著作权问题与传播者的注意义务
(一) 把提供用户指引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的法定义务
(二) 把内容识别技术的采用作为短视频传播平台的法定义务
(三)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短视频传播平台的审查义务,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三、 短视频保护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定
四、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