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民法典中合同与法律行为的脱节
三、民法典中的“合同”仅仅是债合同吗?
(一)民法典合同编中所称的“合同”是否仅仅产生债的效果?
(二)什么样的协议产生债?
(三)在民法典的体系中是否能够合乎逻辑地解释出“物权合同”的存在?
四、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的体系解释
五、结语
(实习编辑:徐晓音)
在我国民法典中,合同被单独成编并且与法律行为分别规定。这样一来,在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分别独立成编后,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如何才能够有机地在各编中体现出来,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必须阐明法律行为规则与合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合同编中的“合同”仅仅被定义为“产生债的效果”的危害性问题、“物权合同”能否适用合同编的规则问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后果之请求权基础如何能够有机地与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契合的问题。这将有利于对民法典体系化的理解和适用。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合同;请求权基础;物权行为;债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