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一)规范目的和性质
(二)构成要件
(三)行使和法律后果
(四)相关规范的统合
三、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以委托合同为原型
(一)委托人(服务受领人)的任意解除权
(二)受托人(服务提供人)的任意解除权
四、服务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相关规范的统合
(一)适用范围和主体
(二)适用限制和放弃特约
(三)行使条件
(四)赔偿
五、结论
(实习编辑:萨日娜)
《民法典》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和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其背后的利益关系相同,但其制度目的和规范构成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新增加了统合性的规范,有助于对涉及这类解除权的具体规范予以融贯的解释。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在《民法典》中隐而不彰,只有规范表述不完全相同的具体规范而无统合规范,但通过对具体规范的修改,《民法典》提供了有无对价、解除主体、赔偿范围、规范性质等工具,运用这些工具有助于将具体规范予以统合,构建出服务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性规范和类型化解释方案。因此,《民法典》对任意解除权提供了“外部区分而内部统合”的规范萌芽。
任意解除权;继续性合同;服务合同;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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