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无因性概念中“原因”的多重含义
(二)无因性问题的本质是两个行为应否相互独立
(三)无因性以存在两个行为为前提
(四)无因/独立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
二、代理是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有机结合
三、代理授权与职务安排并不当然相关
(一)职务与代理的关系
(二)代理授权只是法人意思归属的机制之一
四、代理外观中亦存在被代理人的意思因素
五、结论
(实习编辑:丁一)
法律世界中不同法律关系以“无因”即不相互影响为原则,而以 “有因”为例外。若两个法律关系原本就是相互独立的,自然应当采无因的选择;但基础行为与代理授权行为关系密切的情形并不少见,一律以无因描述,很可能过分拟制地将密切相关乃至浑然一体的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区分为两个行为。同样,代理授权与代理行为作为代理安排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并不截然可分: 虽然代理人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但代理人并不是基于自身的判断完全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而仍受制于本人的意思,这一点在所谓的职务代理 ( 尽管职务与代理并无必然关联) 中也同样适用。总之,本人的意思,包括自我决定意思和自我负责意思,仍是本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支撑。虽然学理上在处理代理行为、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之间关系时,提出的 “外观”的要素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代理授权行为,但代理行为之于本人的拘束力,仍很大程度上根植于本人的意思之中。
无因性;代理授权行为;职务代理;意思理论;信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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