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作者:龙俊 清华大学 

第35010篇 《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0/8/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撤销权  #代位权  #债的保全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的“合同的保全”制度适用于整个债之保全领域,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客体范围的扩张符合实践需求。《民法典》第535条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解释上不仅包括债权的从权利,也包括合同的从权利;第537条的第一句规定了代位权人的简易债权回收规则,第二句意味着承认了限定性入库规则;第542条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构造应该解释为形成诉权,从而仅仅发生撤销法律行为的效果而不直接发生请求权的效果,债权人想要终局性地解决问题还需借道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从而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中的一系列规则。

关键词

保全;代位权;撤销权;入库规则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债之保全客体范围的扩张
(一)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
(二)撤销权客体范围的扩张
三、简易债权回收规则和限定性入库规则的确立
四、债之保全制度体系的内部衔接
五、结语


(实习编辑:王璧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