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违法建筑的公法管制
(一)不唯一的认定标准
(二)弹性的处置措施
(三)矛盾的征收补偿机制
(四)确定的登记禁止机制
三、对公法管制的私法因应
(一)公法管制主导下的私法因应
(二)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动产所有权
(三)合同不因标的物是违法建筑而无效
四、结语
(实习编辑:王倩倩)
公法与私法共同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整,在它们的分工合作中,公法管制起到主导作用,主要针对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消除该行为的负面影响为目标;私法则具有配合的因应作用,指向违法建筑的利益形态及其交易,以合理定位和评价为任务。在公法管制中,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不唯一,处置措施具有弹性,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存在矛盾,但确定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与此相应,违法建筑应是私法认可的利益,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动产所有权,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也不因此无效。
违法建筑;公私法衔接;管制;动产所有权;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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