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物权编的外在体系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一)外在体系的概念
(二)外在体系的目的及构建方法
三、对物权行为概念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体系分析
(一)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物债二分”的必然结果
(二)“无因性”是物权编独立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三)我国《民法典》上的物权变动是否都是由物权行为发生?
四、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物权效力的内在与外在体系统一性的脱节
五、结论
(实习编辑:潘宇)
与民法典一样,物权编也有自身的内在及外在体系。物权编的外在体系是以诸多“基石性概念”为基础并由涵摄不同的概念的逻辑体系构建起来的规范体系。物权编是建立在“物权与债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之下的、以“物权行为”统辖的基础之上的规范体系。其基本逻辑应该是:除了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之外,物权必须由物权行为(合意)创设,而且这种行为必须经过公示(交付或者登记)方可具有公信的效果,才能对抗第三人,从而发生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但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却偏偏违反这一基本逻辑,让很多物权直接根据债权合意产生且登记对抗对三人。这就必然产生很多疑问:登记之前是物权吗?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还是物权吗?物权的产生不必经过物权行为并公示?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未来民法典实施中作出扩大或者限缩解释。
公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排他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