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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典物权编的外在体系评析——论物权编外在体系的自洽性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第35053篇 《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0/8/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物权  #物权行为  #排他效力  #外在体系

内容摘要

与民法典一样,物权编也有自身的内在及外在体系。物权编的外在体系是以诸多“基石性概念”为基础并由涵摄不同的概念的逻辑体系构建起来的规范体系。物权编是建立在“物权与债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之下的、以“物权行为”统辖的基础之上的规范体系。其基本逻辑应该是:除了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之外,物权必须由物权行为(合意)创设,而且这种行为必须经过公示(交付或者登记)方可具有公信的效果,才能对抗第三人,从而发生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但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却偏偏违反这一基本逻辑,让很多物权直接根据债权合意产生且登记对抗对三人。这就必然产生很多疑问:登记之前是物权吗?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还是物权吗?物权的产生不必经过物权行为并公示?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未来民法典实施中作出扩大或者限缩解释。

关键词

公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排他性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物权编的外在体系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一)外在体系的概念
(二)外在体系的目的及构建方法
三、对物权行为概念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体系分析
(一)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物债二分”的必然结果
(二)“无因性”是物权编独立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三)我国《民法典》上的物权变动是否都是由物权行为发生?
四、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物权效力的内在与外在体系统一性的脱节
五、结论


(实习编辑: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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